民航局研議開放以個人名義成立航空公司,十五日開了一個閉門會議,現有國籍航空業者都反對,但學者支持市場應更開放,交通部期待新航空公司加入服務。

民航局十五日邀請國籍航空公司、學者專家,針對修改「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」,聽取各方意見。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去年宣布要籌組星宇航空時,華航及長榮都表示樂觀其成;不過,民航局十五日召開的會議中,與會的各國籍航空業者,都不贊成開放用個人名義成立航空公司。

現有航空業者反對的主要原因是擔心目前大環境不理想,競爭會過於激烈,且去年才發生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,航空業者認為航空公司設立門檻應嚴謹。

成大航太系主任賴維祥則持正面看法,他認為航空市場應更開放,讓有興趣、有能力的人進來,增加消費者的選擇。對於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事件,賴維祥說,是復興航空操作不當,而非市場飽合問題,他相信台灣的航空仍存在待開發的藍海市場。

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去年十一月接下華航基金會董事長職務,為擴大航發會功能,決定每個月舉行內部專業論壇,今年二月舉行首場論壇,就邀請張國煒主講。王國材說,很期待新航空公司加入服務。



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5%80%8B%E4%BA%BA%E5%8F%AF%E8%A8%AD%E8%88%AA%E7%A9%BA%E5%85%AC%E5%8F%B8-%

leonls3gn7y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統計,有關手機等電器商品申訴案,在2015及2016年共收到997件,其中以商品瑕疵及維修的爭議最多,約占6成。消保處表示,常見有業者在商品保固期間,以人為因素為由,拒絕免費維修,但依消保法規定,業者應適度負起舉證責任,否則即應提供免費維修。

消保處統計前2年近千件電器商品申訴案,發現有多達6成與瑕疵、維修的問題相關,其次為服務品質,約占2成,退貨遭拒約占5%;屬於手機申訴案則占整體案件量的2到3成。

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,在瑕疵與維修的申訴類型中,常見的情況包括維修缺少零件、到府維修遲緩、被業者告知是人為因素造成損害,須付維修費用等。

陳星宏指出,業者依法應就賣出的商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,消費者即使是後來才發現商品有瑕疵,也可依情況主張換貨或退款。另外,當消費者在保固期間將商品送修,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規定的精神,業者若主張商品故障為人為因素,應適度負起舉證責任。陳星宏:『(原音)舉證責任可能就搭配所謂的售後服務,因為我們的消費者的確沒有能力去做這麼好的一個舉證能力,那業者本身來講,他對他的產品有沒有瑕疵是知道的會比我們消費者更清楚。』

陳星宏也提到,依「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5點規定,商品在保固期間故障,如果不是消費者造成的,經送修3次仍無法修復時,消費者可請求業者退費或換貨,業者不得拒絕。

消保處提醒,業者如果在商品交易時,曾以廣告、定型化契約條款,或口頭向消費者承諾不滿意包退包換,就必須確實履行;且若在電器保固期間動不動以人為因素為由,拒絕提供免費維修,將影響商譽;假如在維修時真有需要消費者付費的項目,也應公平合理,並充分揭露消費資訊。


leonls3gn7y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